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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68-1号
本院2015年7月23日对原告梅焕清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许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于2014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更正为“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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