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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梅,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宋慧慧,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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