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580号 
 原告申海忠,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贾雅迪,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申海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海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