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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杜天付,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 
 
 委托代理人王东,系安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海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 
 原告杜天付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不服行处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天付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天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