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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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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 原告王清,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

原告王清,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原告王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