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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坤承担。
审判长 : 王 波
审判员 :李进智
审判员 :郑惠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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