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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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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袁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法执字第479—1号 申请执行人袁亚新,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袁亚新诉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法执字第479—1号

申请执行人袁亚新,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袁亚新诉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8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物品(具体物品清单详见2014信大证民字第993号公证书所列清点登记表)。现该案已审结,我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决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袁亚新款10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信阳航科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财产【具体财产清单详见(2014)平民初字第842—2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杨君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