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96号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被执行人谷建华、于丽,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建华、于丽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谷建华、于丽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魏艳春 
 审判员 张新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