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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孟杰。
原告孟杰诉被告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杰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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