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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博行初字第00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林,局长。 
 原告杨得利诉被告博爱县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