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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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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家明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杭立英,女,193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河凤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艳,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

(2014)新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杭立英,女,193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河凤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艳,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该乡副乡长。

第三人徐家明(曾用名徐加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家明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