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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
申诉人徐万年因诉被申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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