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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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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姚玉玲、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工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为养老(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被上诉人姚玉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经� ⒌亍⑾厝斗ㄔ�10多次开庭审理,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推倒。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均应适用。“九二会议纪要”与宛市政(1981)10

被上诉人姚玉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经省、地、县三级法院10多次开庭审理,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推倒。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均应适用。“九二会议纪要”与宛市政(1981)10号文件,宛署文(1981)12号三位一体存在,目标一致,均为居委会人员的参保问题,生效判决和此次一审判决再次确认法律证据及判案依据完全合法。上诉人依据豫人社养老(2010)第11号文作出处理意见违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及工农社区居委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姚玉玲原在城市居委会工作,以支部书记身份提前病退,为解决城市居委会干部待遇问题,原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宛市政(1981)10号关于城市居委会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原南阳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宛署文(1981)12号关于城市居委会干部待遇问题的批复,1992年10月10日,原南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南阳市居民委员会中“六大干”养老保险基金补缴办法及退休后养老待遇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城市居委会干部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姚玉玲属于漏保人员,姚玉玲就其待遇问题长期反映并未得到解决。原南阳市地区行政公署、原南阳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可以作出与上位法不相冲突,能够切实有效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其作出的关于“六大干”的规定已实际落实,并解决了当时大部分“六大干”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现上诉人认为该规定与国务院出台的规章、省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相违背,但未提供明显相违背的具体规定和理由。姚玉玲作为原城市居委会干部,其待遇问题依法应当公平的得到保障,姚玉玲认为其没有和其他城市居委会干部一样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问题,对此,上诉人没有给予合理解释和给出具体切实的可行解决办法,其作出的该处理意见并不能实际解决姚玉玲应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理意见并限其重作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企业养老保障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