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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罗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杨圣海,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该所工作人员。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海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圣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圣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圣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