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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4号 
 李会宾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源汇分局、何红丽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漯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会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李会宾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