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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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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丙申与郏县人民政府、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七组(以下简称七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8号 赵丙申: 你因诉郏县人民政府、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七组(以下简称七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8号

丙申

你因诉郏县人民政府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七组(以下简称七组)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地现使用情况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形成,但你与七组均未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维权,直到2008年你建房时双方发生纠纷,你主张自己对全部争议地具有使用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郏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你申诉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对争议地使用权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赵丙申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