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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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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孙玉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行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园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孙玉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丘市海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公司用地有市政府、市土地局的批文,本院不应对其执行。经审查,市国土局(2013)第491号文件、市政府商政土(2014)第1号文件,已明确同意被执行人,利用刘口乡当店王村孙场东村民组4.2088公顷土地,作为建设日杂用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厂房用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为已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本案应不予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