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7月,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庄寨乡。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艳,女,1982年7月,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庄寨乡。 
 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不服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