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韩平军诉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李公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5号 韩平军诉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李公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新中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平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45号

韩平军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李公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新中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平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韩平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