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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杨明省:
你因杨子明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行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房产登记缺乏规划、建筑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手续,一、二审撤销该房产证正确。你对涉案房地产的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认。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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