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沁行执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胡玲,任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腊梅,女,沁阳市覃怀计生办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4)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郭卫东、余小胖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征收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4)第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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