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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83号
赵传良:
你因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汴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土地证来源不合法、违法建设及通道狭窄影响通行等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土地证系因106国道改建和安置被拆迁户而统一调整颁发的,龚彦东据此土地证占用部分废弃国道所建的房屋并未导致通道狭窄,影响你的正常通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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