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188号 
 原告戚俊河,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戚俊河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10月14日原告戚俊河以其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戚俊河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俊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俊河负担。 
 审 判 长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珊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