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
赵静存:
你因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你主张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拆除你的房屋证据不足。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
“大白兔雪糕”是山寨货 律师称该商品...浏览:1014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9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81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6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46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42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8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