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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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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海龙,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龙,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西洋店镇。

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彬,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海龙因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孝礼,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平、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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