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2015/1225/146796.html">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社行审字第1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工商处字(2014)第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