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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197号 
 原告王颖霞,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阳。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黎,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王颖霞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颖霞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颖霞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颖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颖霞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