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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7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杨训才,男,现年59岁,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8日对杨训才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土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 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