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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加庆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2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加庆,男,1994年4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2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加庆,男,1994年4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警用标志、警械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加庆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加庆于2015年1月27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站出站时,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向地铁工作人员出示其购买的人民警察证(经鉴定系伪造)。被告人孙加庆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加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李×1、李×2、张×1、郭×、张×2、马×的证言及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加庆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加庆系累犯以及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之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加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二、在案的警服冬执勤服一件、警察单裤一件、警用皮鞋二双、警用多功能腰带一条、手铐一个、警便帽一个、催泪喷射器二个、便衣总队情报信息员证一个、强光手电一个、伸缩警棍一个、警闪肩灯二个、人民警察证一个、警用腰带一个、金属手铐钥匙二把、手枪模型一把、电台一部、肩章一副、蓝色长裤一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