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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海与刘瑞亭、刘方林树木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智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瑞亭,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方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海与被执行人刘瑞亭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智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瑞亭,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方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海与被执行人刘瑞亭、刘方林树木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智海与被执行人刘瑞亭、刘方林树木买卖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