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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升旗诉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740号 申请执行人冯升旗。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谭应虎。 被执行人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740号

申请执行人冯升旗。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谭应虎。

被执行人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