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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彭义芳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943号 央求执行人浏阳市银盛小额存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益清。 被执行人彭义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银盛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益清、彭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益清、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943号

央求执行浏阳市银盛小额存款有限公司

执行人胡益清。

被执行人彭义芳。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银盛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益清、彭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益清、彭义芳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银盛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