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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大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34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晶华个人大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顺,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与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34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法制,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

执行人德州晶华个人大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文顺,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被执行人德州晶华个人大坝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德中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指定本院强迫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法学,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破产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34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