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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于得水、刘娜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于得水、刘娜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于得水、刘娜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于得水、刘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12、11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12、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12、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12、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