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86号。 负责人蒋晓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广辉,该行职员。 被告龚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被告龚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于2012年10月12日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