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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黄某甲故意损伤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崇左市看管所。 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崇左市看管所。

被告人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崇左市看管所。

辩护人农杰,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甲故意损伤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亭静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农杰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甲伙同梁某(另案解决)在崇左市城南新区嘉苑小区“天下烧烤摊”喝酒。清晨3时许,被害人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己、黎某庚、黎某甲和周某酒后通过“天下烧烤摊”旁,黎某己、周某以为梁某和陈某说他们龙州人的坏话,便走出来质问陈某、梁某,梁某予以否定,这时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庚也往梁某、陈某走去,陈某、梁某看见对方有多人走过来,以为对方要打架,陈某遂跑进“天下烧烤摊”厨房拿了两把菜刀,梁某也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两人进去后追砍黎某己等人,黄某甲见状也跟着追打黎某己等人。在追砍进程中,陈某将其中一把菜刀给了黄某甲,陈某、梁某、黄某甲三人持刀将被害人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己、黎某庚砍伤。经鉴定,黎某丁挠骨骨折、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轻伤二级;黎某戊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轻伤一级;黎某己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细微伤;黎某庚体表软组织挫伤未达细微伤。

对指控的犯罪理想,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干证据,并据此以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合法损害他人身材肥壮,致二人轻伤,一人细微伤,其行为已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造成故意损伤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提交。

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以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有规劝陈某到案的立功体现,被害人有普经过失,案发后抵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是从犯,倡导给予缓刑。亦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零时许,崇左市江州区城南新区“龙州风味烧烤店”的员工黎某丁、黎某戊、周某、黎某甲、黄某乙等人与乡亲黎某己、黎某庚等人在“龙州风味烧烤店”里喝酒。与此同时,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和梁某(已另案解决)在崇左市城南新区嘉苑小区“天下烧烤摊”喝酒。清晨3时许,“天下烧烤摊”只剩下梁某、陈某一桌主人,此时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己、黎某庚、黎某甲和周某酒后通过“天下烧烤摊”旁,黎某己、周某以为梁某和陈某说他们龙州人的坏话,便走出来质问陈某、梁某,梁某予以否定,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庚也跟着围了过去。陈某、梁某看见对方有多人走过来,以为对方要打架,遂跑进“天下烧烤摊”厨房,陈某拿了两把菜刀,梁某拿了一把菜刀,两人进去后追砍黎某己等人,黄某甲见状也跟着追打黎某己等人。在追砍进程中,陈某将其中一把菜刀给了黄某甲,陈某、梁某、黄某甲三人持刀将被害人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己、黎某庚砍伤。经鉴定,黎某丁挠骨骨折、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轻伤二级;黎某戊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轻伤一级;黎某己体表软组织挫伤已造成细微伤;黎某庚体表软组织挫伤未达细微伤。

2014年1月23日,陈某、黄某甲自动到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法学,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状。当天接受询问后,公安机关没有对陈某、黄某甲采取任何强迫措施。2014年1月28日,梁某、黄某甲、陈某与黎某戊、黎某丁达成了调停协定,由梁某、黄某甲、陈某抵偿黎某戊、黎某丁六万元,达成协定后先抵偿三万元,余下三万元半个月后付清。2014年2月21日,黎某戊、黎某丁收到梁某、黄某甲、陈某抵偿的六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以为其二人也存在必定过失,对梁某、黄某甲、陈某的行为示意谅解。2014年3月19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黄某甲、陈某逮捕后,公安机关无奈联络上黄某甲、陈某,即将其二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4年11月12日,黄某甲被逮捕后,经过手机短信规劝陈某尽快到案。2014年11月17日,陈某又自动到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逮捕。再次到案后,其二人照实供述罪状。

另查明,同案人梁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本院以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认定上述理想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明2014年1月11日4时07分,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城南新区新城宾馆旁有人打架,要求出警。经派出所初查,黎某己、黎某庚、黎某丁、黎某戊被三名男子持刀砍伤。2014年1月23日,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议对“1.11寻衅滋事”案立案侦察。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案发的现场位于崇左市城南新区嘉苑小区新城宾馆后门处。

3、被害人黎某戊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11日零时许,其与黎某甲、黎某丁、黄某乙、周某、黎某庚、黎某己在崇左市城南新区“金辉煌”对面的龙州风味烧烤店忙完任务后一同喝啤酒。能够是猜码、聊天太大声,惹起对面的“天下烧烤摊”一桌三人的不满。清晨2时左右,其七人散席后,其和黎某庚过去向他们三人赔罪,但他们不理睬。其七人就走回店门口,过后其和黎某丁、黎某甲已经很醉了,黎某庚扶着黎某丁走在前面,其他人跟在后面。之后就看到三个体冲进天下烧烤店各自拿了一把菜刀进去砍其七人,其七人就往出租房方向跑,在出租房门前,其和黎某庚、黎某丁、黎某己被那三个体砍伤了,因为其已经醉酒看法不昏迷,看不清那三个砍人的人。黎某庚的右肩膀被砍伤,黎某丁的手臂、背部被砍伤,黎某己的肩膀被砍伤,其本人的头部被砍了两刀、左耳被砍了一刀、右手被砍了两刀、左肩部后被砍了一刀,左小腿被砍了一刀,背部被砍了七、八刀。

4、被害人黎某丁的陈述,证明其是龙州风味烧烤店的效劳员。2014年1月11日清晨1时许,其与黎某己、黎某庚、黎某甲、黎某戊、黎某丁、阿杰七人在烧烤店喝酒,到2时许,其七人已经喝醉酒了,就回嘉苑小区宿舍睡觉,过后其已经醉得记不起事了,黎某庚扶着其走到新城宾馆后面后,其趴在近宿舍门口的石头上,觉得身上很痛时才知道被砍了,左手臂被砍伤、左肩部被砍了四刀,背部被砍了两刀。黎某己、黎某庚的肩部处也被砍出了一个小伤口,黎某戊的头部、背部、腿部都被砍伤,而且很重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