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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艳与南宁尚至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马伟艳。 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尚至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汇东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马伟艳。

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尚至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汇东国内E座15层15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艳诉被告南宁尚至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南宁尚至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马伟艳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伟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马伟艳承担。

审讯员  李明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 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