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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螺栓螺母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博力摩擦材料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镇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路易斯螺栓螺母公司(LewisBoltamp;NutCompany)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镇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路易斯螺栓母公司(LewisBolt&;NutCompany)。住所地:604TwelveOaksCtr15500WayzataBlvd,Wayzata,

MN55391,USA。

代表人:MatkPaper,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谢兵,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博力摩擦材料厂

代表人:金烈。

委托代理人:严培玉。

委托代理人:陈诗瑜。

原告路易斯螺栓母公司(以下简称“路易斯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博力摩擦材料厂(以下简称“博力材料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路易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兵,被告博力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严培玉、陈诗瑜到庭加入诉讼。于2015年9月12日再次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路易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兵、师立俊,被告博力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严培玉、陈诗瑜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斯公司起诉称:原告向案外人宁波海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订购了一批货,发票号为2015INV005、2015INV006。之后,称号为[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向原告方发送邮件,让原告方将上述两个发票号的货款汇到被告方的帐户。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账户汇入了67120美元,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被告账户汇入了148282美元,两笔款项算计215402美元。因为海信公司不时没有收到货款,经核实后发现,上述发送邮件的邮箱并非海信公司的邮箱,该邮箱与海信公司的邮箱只差一个数字,即少了一个“2”,海信公司实践上并没有批示原告将货款汇入至被告银行账户。原告方以为有能够触及刑事坑骗,但因为原告系美国公司,相干材料需求公证认证,时间来不迭,故由海信公司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侦察大队(以下简称“镇海刑侦大队”)报案,镇海刑侦大队立案后,现仍在侦察中。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余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以为被告收受原告支付的上述两笔款项完善非法理由,造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拒绝返还,原告无法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15402美元(按实践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间汇率价钱折合人民币13242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实践收到支付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以1324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1474元,并继续支付至实践实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博力材料厂问难称:2014年10月份,尼日利亚一位名叫DONMAX的客户向被告订购了一批金额为29880美元的货物。2015年3月3日,被告账户汇入了一笔汇款人称号为LEWISBOLTANDNUTCO、金额为67085美元的款项,随后DONMAX向原举报送了汇款水单确认该笔款项为其汇入,被告扣除7085美元预付款后,DONMAX示意其人不在中国,DONMAX其余客户需求货款,故批示被告将残余的60000美元汇给案外人钟鹏程、RUJIANCORP。其中,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向钟鹏程银行账户汇入了人民币124858.73元(含18.73元手续费),于2015年3月10日向RUJIANCORP银行账户汇入了人民币249750元(含25元手续费)。2015年3月25日,被告账户汇入了一笔汇款人称号为LEWISBOLTANDNUTCO、金额为148247美元的款项(该笔款项实践于2015年3月20日已抵达被告开户行,因为汇款时收款人户名不全,汇款人经过汇出银行向汇入银行确认收款人称号相符后,才于2015年3月25日入帐至被告账户),随后DONMAX再次向原举报送了汇款水单确认该笔款项为其汇入。被告在扣除残余货款及海运费后,按照DONMAX批示,于2015年4月1日向KABBAALIEALIEU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620025元(含25元手续费),于2015年4月2日向钟鹏程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37670.65元(含20.65元手续费)。2015年4月10日,被告经过海运模式向DONMAX交付了该批货物。2015年4月13日左右,中国银行给被告打电话,告知被告收到的上述两笔款项涉嫌邮件坑骗,要求被告将相干款项退回去。后海信公司也向镇海刑侦大队报案,镇海刑侦大队也向被告制造了笔录了解相干情况,并冻结了被告银行贷款215402美元。被告以为,上述两笔款项系被告与DONMAX之间的往来款,且被告已依照DONMAX的指令将多余款项汇给了案外人。被告仅收取了应得的货款,并没有因原告的汇款行为获得不合理利益。原告与被告客户之间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应自行另行处置,均与被告有关。综上,被告没有原告所称的不当得利,申请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中国银行账户汇入了一笔汇款人称号为原告(LEWISBOLTANDNUTCO)、金额为67085美元的款项。2015年3月25日,被告中国银行账户汇入了一笔汇款人称号为原告(LEWISBOLTANDNUTCO)、金额为148247美元的款项。随后,款项汇出行向被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发送国内收付款报文,要求返还相干款项(Returnthefunds),理由是涉嫌邮件坑骗(EmailFraud)。

另查明,海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4月10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出具甬公镇立字(2015)第1412号立案决议书,决议对“海信公司被坑骗案”立案侦察。同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出具甬公镇冻财字(2015)第1号帮忙冻结财富通知书,冻结了被告账号为35×××04的贷款159936.44美元(应冻结金额为215402美元),并对被告相干人员严培玉制造了讯问笔萍。

本院以为:因本案涉嫌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效果的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采纳原告路易斯螺栓螺母公司(LewisBolt&;NutCompany)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国斌

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

人民陪审员  徐洁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吴哲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