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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延波,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延波,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候殿青。

本院(2014)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9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珠斗法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80及在工商银行斗门支行20×××22账户的存款各1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80账户的存款10018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鸿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斗门支行20×××22账户的存款94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并解除上述对两个账户各101400元的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