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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成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钟刑初字第81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1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钟刑初字第81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张某某要向其以360.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5克海洛因的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赵某某便携带海洛因从水城县都格乡坐车到达水城县玉舍乡玉舍村二环路一公路边等候张某某。当天16时许张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并从车上付给被告人赵某某1,800.00元的毒资,被告人赵某某得到钱后告知张某某毒品放在现场旁边一废旧钢管处让其自己去取,赵某某准备离开时随即被汪家寨派出所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从附近一钢管内搜出赵某某藏匿的海洛因零包一包(白色粉末状,重5克)。涉案海洛因及作案工具杂牌手机一部已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并有证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情况说明,讯问视频光盘,六盘水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及中共六盘水市委政法委员会2009年9月30日会议纪要精神,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之间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5克及作案工具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