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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程静静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49-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程静静(曾用名:田园园),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于2013年9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49-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程静静(曾用名:田园园),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于2013年9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罚金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静静(曾用名:田园园)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