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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友联,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友联,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