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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胡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