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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建筑总公司诉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9号 原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兴安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尹博,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广宁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田旅宇,执行
    

四川省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9号

原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兴安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尹博,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广宁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田旅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号×幢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建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号×幢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