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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化市恒久水产品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01442222-0,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九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育智、周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兴化市恒久水产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兴化市环境保护局,机构代码01442222-0,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九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茂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育智、周震,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兴化市恒久水产品养殖场,组织机构代码L7442163-6,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黄庄村。

负责人刘凤亮。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兴环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兴环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饲料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生产、有废弃外排的行为,处:1、兴化市恒久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立即停止试生产、待环评审批后恢复生产;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罚款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兴化市恒久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生产、有废弃外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兴环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0000元,本院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洁

审 判 员 杨 京

代理审判员 顾 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