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孙淑兰,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新立,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兰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境卫生管理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淑兰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