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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伟明、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辖初字第00044号 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58号。 法定代理人唐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汶辉,江苏金矛律
    

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辖初字第00044号

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58号。

法定代理人唐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