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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英、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政、于锡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1号 申请人程俊英。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政。 被执行人于锡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俊英、博野县德林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1号

申请人程俊英。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政

被执行人于锡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俊英、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政于锡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政、于锡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本院依法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