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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栢与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55号 原告:林世栢,男,汉族,163年2月28日出生,香港人,现住和县经济开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经济开放区。 法定代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一初字第01355号

原告:林世栢,男,汉族,163年2月28日出生,香港人,现住和县经济开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经济开放区。

法定代表人:徐思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栢诉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世栢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世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世栢负担。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