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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9号 申请人杨某甲,男,2003年11月16日生。 申请人杨某乙,女,2005年1月10日生。 监护人杨其本,男,1955年7月3日生,系二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云米华,女,1982年3月16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9号

申请杨某甲,男,2003年11月16日生。

申请杨某乙,女,2005年1月10日生。

监护人杨其本,男,1955年7月3日生,系二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云米华,女,1982年3月16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云米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云米华于2004年7月由杞县于镇镇后刘伶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云米华已失踪11年余。二申请人之父杨宏昌于2004年7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二申请人之母云米华外出后,二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杨其本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云米华,女,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于镇镇后刘伶岗村四组,系二申请人之母,于2004年7月19日由杞县于镇镇后刘伶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之父杨宏昌于2004年7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现二申请人随其祖父杨其本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发出寻找云米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云米华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后刘伶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父云广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云米华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云米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